生态环境执法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“最后一公里”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(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)中有相当一部分的执法事项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。一线执法既面临制度重塑的历史机遇,也承受着新旧衔接的挑战和考验。严格、规范、公正、文明,是检验每一次现场检查、每一份处罚决定、每一回裁量选择的具体标尺。
“严”字当头:实体严惩与程序严谨的双重考验
“严格”执法,首先体现在实体上对恶意违法零容忍,其次在程序上对执法行为严约束。
垂改后县级派出机构长期缺乏独立执法主体资格,“看得见管不着”成为一线尖锐的实体性矛盾。例如,某县执法人员发现企业偷排,层层上报至市级审批,待查封令下达时污染现场已被清理,证据灭失。某机械制造企业地面油污被罚20万元,实体违法事实清楚,但执法部门举证逾期,法院直接撤销处罚。
“规”字为尺:裁量规范与制度衔接的落地难题
“规范”是执法的生命线,既指向裁量权的标准化,也指向新旧制度衔接的有序化。
当前,“首违不罚”适用中的裁量令人忧虑。例如,天津规定超标0.1倍以下可免罚,海南则将阈值设在0.1至0.3倍之间,跨省经营企业不得不为同一行为建立多套合规标准,“不敢用、不会用”成为基层普遍心态。2025年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办理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案件8947件。如果没有统一的裁量规则支撑,规范执法便无从谈起。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,生态环境部正全面梳理30余部行政法规、80余部部门规章、400余件规范性文件,对与法典不一致的规定予以修改或废止。但制度清理只是第一步,接下来还有很多工作要做。
“公”字为本:同等对待与区别施策的平衡艺术
“公正”执法,既要求同案同罚的横向公平,也要求过罚相当的纵向公正。两者之间的张力,在一线尤为突出。
2026年7月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〉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》,明确法典施行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原则上适用旧法,但新法处罚较轻或不认为违法的适用新法;对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,可以适用法典从轻或减轻处罚。这一规则为“公正”提供了时间维度上的裁判标准,但空间维度上的裁量统一仍待补位。
重整企业往往面临历史遗留的环保欠账,新主体在承接资产的同时也承接了合规责任。执法公正性体现在:既不能因“新官不理旧账”而放纵,也不能因主体变更而加重。公正执法的实现,既需要“同案同判”的刚性约束,也需要“因案施策”的精细区分,二者缺一不可。
“文”字为要:从刚性监管走向刚柔并济
“文明”执法不是弱化执法,而是以更可接受的方式实现执法目的。生态环境部明确提出执法理念从“单一监管”向“监管+服务”转变。2025年全国生态环境现场检查次数下降近40%,问题发现比例却提高了10到25个百分点。一降一升之间,是执法方式的深层变革。
生态环境法典第1056条为文明执法提供了制度通道:对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、有效采取生态修复措施的行为人,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。江阴近年来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衔接上进行探索,为文明执法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注脚。
生态环境法典已经施行,配套制度清理与裁量基准修订也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。实践表明,一线执法从来不缺“严”的决心,缺的是让“严”经得起程序检验的规则;不缺“规”的制度,缺的是让“规”在每一次执法、每一份决定中保持一致的标准;不缺“公”的理念,缺的是在历史遗留与主体变更等复杂情形中精准适用的尺度;不缺“文”的善意,缺的是将善意转化为企业可感知、环境可受益的实效。
